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指引

法定要求

根据《沙粒条例》(香港法例第147章),任何人必须获得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发出的《搬运沙粒许可证》,方可在本港采挖、搬运或进口超过100公斤沙粒。本条例不适用于藉开采石矿或洗选其他物料而产生的沙粒。

谁人有资格申请

任何人 (包括进口商或出口商),都有资格提交申请。

在哪里可申请

申请人可向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下称「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申请。

提交申请表方法

申请人可选择下列方法﹕

网上申请

透过贸易单一窗口(需事先登记)。更多关于贸易单一窗口

邮寄、传真或电邮方法申请
申请表格可以用下列方法索取﹕
    1. 由互联网下载;以及
    2. 利用传真机从搬运沙粒许可证服务热线 (852) 2246 8220 接收。
申请表格可以用下列方法递交﹕
    1. 邮寄 – 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地址 - 九龙何文田公主道101号土木工程拓展署大楼5楼;
    2. 传真 – 传真号码:(852) 2714 9481;以及
    3. 电邮 – 电邮地址:sandpermit@cedd.gov.hk

如就申请需要协助,请致电搬运沙粒许可证服务热线 (852) 2246 8220 与本署职员联络。

若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申请人必须采用根据《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可获接纳的电子资讯的规格、方式及程序

申请表内的名词定义如下﹕

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事先需要的证件

(A) 适用于内地进口沙粒

出口商事先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内地当局,提交由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发出的《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和已签署的的承诺书

申请《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的程序如下:
(一般须时2个工作日)

第一步

申请表格可由互联网下载(9501KB)或利用传真机从搬运沙粒许可证服务热线 (852) 2246 8220 接收。

第二步

申请人、最终用户和两方之间的公司(如有)须各自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不会将该等从内地申请进口香港的天然沙转口。承诺书表格夹附在申请表第6页。

第三步

填写申请表格前,申请人须已阅读及明白《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条件, 并承诺遵守有关的要求。该等条件已列明于申请表第4页。

第四步

申请人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下列证明文件交回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

  1. 进口商、最终用户和两方之间的公司(如有)所签署的承诺书正本
  2. 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合约文件副本;以及
  3. 进口商、最终用户和两方之间的公司(如有)所有合约文件副本

如上述所需资料/文件齐备并符合申请要求,申请人会获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发出《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一般须时2个工作日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须于有效期内使用。任何未经使用的证明书,证明书持有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后7个历日内,填妥「回复便条」并透过网上系统、电邮(sandpermit@cedd.gov.hk)或传真 ((852) 2714 9481)交回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

题目 表格
回复便条 网上* (试行) PDF(844KB)

 * 签署网上表格需要一个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更多关于「智方便」。此外,可列印一份回复便条签署后,以电邮(sandpermit@cedd.gov.hk)或传真 ((852) 2714 9481)方法递交。

(B) 适用于非内地进口沙粒

出口商须得到出口国家发出的有效出口许可证。

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

(一般须时2个工作日)

第一步

申请表格可由互联网下载(2292KB)或利用传真机从搬运沙粒许可证服务热线 (852) 2246 8220 接收。

第二步

若沙粒是进口沙粒,申请人须得到以下有关沙粒的出口许可证:

(a) 适用于内地进口沙粒

内地有关当局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b) 适用于非内地进口沙粒

出口国家发出的出口许可证。

第三步

填写申请表格前,申请人须已阅读及明白《搬运沙粒许可证》条件,并承诺遵守有关的要求。该等条件已列明于申请表第4页。

第四步

申请人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交回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

(a) 从内地进口天然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b) 从其他地区进口沙粒

  1. 申请人、进口商、出口商和三方之间的公司(如有)之间的合约文件;以及
  2. 出口国家发出的出口许可证。

如上述所需资料/文件齐备并符合申请要求,申请人会获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发出《搬运沙粒许可证》,一般须时2个工作日


附注:
  1. 申请及发出《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和《搬运沙粒许可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论其申请方法)。
  2.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和《搬运沙粒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0个历日。
  3. 申请人可一次过递交多张申请表,但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的数量和其从内地进口沙粒总数量,必须和《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内列明的沙粒数量相符。
  4.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和《搬运沙粒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注意及遵守《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及《搬运沙粒许可证》的条件。如违反任何条件,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可全权取消该《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或《搬运沙粒许可证》,事前毋须通知。
  5. 根据《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及《搬运沙粒许可证》的条件,证明书持有人、持证人或最终用户须为从内地进口的沙粒作出申报手续,申报表格载列如下及可利用传真机从搬运沙粒许可证服务热线 (852) 2246 8220 接收:
    题目 表格
    《表格A – 由内地送抵沙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1222KB)
    《表格B – 完成卸下由内地进口沙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616KB)
    《表格C – 持证人每月由内地进口沙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1107KB)
    《表格D – 最终用户每月由内地进口沙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1143KB)
    《表格A1 – 由内地送抵[非147砂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279KB)
    《表格B1 – 完成卸下从内地进口[非147砂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490KB)
    《表格C1 – 证明书持有人每月由内地进口[非147砂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776KB)
    《表格D1 – 最终用户每月由内地进口[非147砂粒]申报表》 网上* (试行) PDF(1905KB)

     * 签署网上申报表格需要一个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更多关于「智方便」。此外,可列印一份申报表格签署后,以电邮(sandpermit@cedd.gov.hk)或传真 ((852) 2714 9481)方法递交。

  6. 任何人违反《沙粒条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2,500及监禁6 个月。有关沙粒亦可能被没收。
  7. 贸易单一窗口由香港海关贸易单一窗口科提供支援服务。

搬运沙粒许可证服务热线

你可透过热线取得:

  1. 《沙粒条例》(香港法例第147章)的一般资料;
  2. 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及《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的程序;
  3. 以传真方式发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表;以及
  4. 本署职员的协助 (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2:30及下午1:30至下午5:15)。

热线号码: (852) 2246 8220 (广东话、英语及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