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西北及馬鞍山的地基設計與建造
本署分別於一九八七年在新界西北部及於一九八九年在馬鞍山發現表面沉積物覆蓋於已變質的沉積岩層(粉砂岩、砂岩及大理岩)及火成岩之上。這些大理岩的岩面通常具有岩溶流動所造成的紋理。部分地方的大理岩內有大型溶洞。在上述的地質條件下,涉及場地勘探、挖掘、地基或抽取地下水的工程勘察、設計及建造工作會遇到重大困難。
這些地區的地基工程的岩土工程管制,由場地勘探工程的審核開始。為確保具備足夠資料進行地基設計,若鑽孔時遇到大理岩層的話,必須探出不少於20米堅固的大理岩。場地勘探工程必須由有適當經驗的人士全職監督,並由負責設計地基的合資格土力工程師定期監督。
地基設計必須先經由合資格土力工程師擬備岩土工程評估書。有關的評估必須詮釋場地勘探的結果、詳述場地的地質及岩溶狀況,以及證明擬議的地基設計是適當的。
與場地勘探工程一樣,地基工程必須由有適當經驗的人士全職在現場監督,並由合資格土力工程師定期監督。負責監督的工程師會就完工後的地基工程進行檢討。檢討內容包括在裝設樁柱期間遇到的情況,以及建造樁柱記錄及樁柱荷載測試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