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的爆炸品可分為兩類: (A)輸入供香港使用;及(B)輸入供轉口之用。以下是每類所須要的程序。

A. 輸入爆炸品供香港使用

  1. 任何人士如計劃將爆炸品輸入香港作本地用途,必須確定有關爆炸品已獲准於香港使用。
  2. 對於未獲准於香港使用的爆炸品,必須利用'申請在香港使用的爆炸品'專用表格申請。申請表一般須由有關爆炸品的供應商填寫並遞交予礦務部審批。
  3. 在安排輸入爆炸品前,須先覓得適當的貯存所。有關人士可視乎爆炸品的類別,申請使用政府爆炸品倉的貯存空間或申領乙類貯存所牌照。乙類貯存所只可貯存不超過20,000發的安全彈藥筒及小型槍械彈藥筒以及不超過200公斤的爆竹煙花製品。
  4. 申請使用政府爆炸品倉的貯存空間,須於八周前以書面向礦務部的總工程師提出。礦務部將會通知申請人是否獲分配貯存空間。
  5. 乙類貯存所牌照申請人須填妥'貯存暨使用附表1危險品(S1危險品)(槍彈/海上求救訊號火箭)牌照申請表'並遞交予礦務部審批。
  6. 至於將爆炸品運送至政府爆炸品倉或乙類貯存所,則須申領爆炸品運送許可證。申請人須填妥'申請第一類危險品運送許可證'及於有關爆炸品運抵香港前至少一天將申請表交予礦務部審批。

運送爆炸品船隻的代理人/擁有人/船長必須於船隻抵港前48小時向海事處處長遞交危險品清單。危險品清單報表可從海事處的網頁下載。

B. 輸入爆炸品作轉運用途

  1. 任何人士如計劃從陸路將爆炸品輸入香港作轉運用途,須向礦務部申請運送許可證,並應在安排輸入爆炸品之前,填妥'申請第一類危險品的運送許可證'並遞交予礦務部審批。除非已安排將轉運的爆炸品存放於持牌的炸藥倉,否則轉運工作須於即日完成。申請爆炸品運送許可證,一般須遞交以下資料:
    • 由認可的主管當局發出的分類證
    • 進出口牌照及由進口國家當局發出的書面批文;
    • 妥善的緊急應變程序;及
    • 司機受訓證明,以顯示他對於所運送的特定危險品可能引起的危險以及在發生緊急事故時應採取的行動有足夠的認識。
  2. 運送爆炸品船隻的代理人/擁有人/船長必須於船隻抵港前48小時向海事處處長遞交危險品清單。危險品清單報表可從海事處的網頁下載。

欲知詳情,請與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聯絡。地址: 九龍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六樓。電話:(852) 3842 7210 傳真:(852) 2714 0193。電郵:mines@cedd.gov.hk